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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购新政解读:这些房产不纳入限购范围!你关心的都在这……

发布时间:2024-03-22T1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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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31日,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之后,天津迎来楼市调控限购新政。然而,不少市民针对限购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为方便购房群众了解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调控政策,日前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就近期群众咨询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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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的范围?

答: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至少一名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二是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军官证不能证明服役所在地的需部队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文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海新区购买住房的,是否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是否需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不需要,只要两种证明之一即可。(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四、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籍,一方可以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且满足我市购房条件的,是否可以夫妻另一方名义购房?

答:可以。

五、限购住房包括哪几类?

答:包括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六、本市集体户口居民是否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限购政策?

答:本市集体户口居民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限购政策。

七、居民购买住房时,应向开发企业、代理机构、中介机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提交哪些材料?

答:居民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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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有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天津购房限购政策,需提供军(警)身份证件代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可用户口簿替代。

集体户口居民购买住房的,需同时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户口页。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还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八、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员的共有单套住房,是否分别计入共有各家庭的住房套数?

答:分别计入共有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九、多户外地户籍居民以共有方式购买一套住房的,只需一户还是每一户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需每一户购房家庭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十、2017年3月31日前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2017年3月31日后需删除重签的,是否执行新限购政策?

答:买卖双方姓名及住房地址信息不变的,删除重签后持原协议按2017年4月1日前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买卖双方姓名或住房地址信息变化的,按2017年4月1日后限购政策执行。

十一、公寓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居住型公寓和已选择房屋用途为“居住”的混合型公寓纳入限购范围,其他类型公寓不纳入限购范围。

十二、房改购房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房改购房不纳入限购范围且不计入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住房套数。房改购房取得产权后再出售的,纳入限购范围,按2017年4月1日后限购政策执行。

十三、住房共有人之间办理转移登记的,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住房共有人之间办理转移登记的,不纳入限购范围,可按原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个人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是否计入住房套数?

答:个人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且已依法取得产权证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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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集体土地上所建住房是否计入住房限购套数?

答:集体土地上所建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十六、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计入住房套数?

答: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并已取得产权的,计入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住房套数。

附天津限购细则

3月31日18时左右:

天津限购新政出台

天津住房限购政策重点:

1、本地人限购第三套

2、外地人限购第二套

3、成年单身(含未婚及离异)限购第二套

4、外地人购房需要提供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证明(补缴不算数)

5、所有限购政策滨海新区除外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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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3月31日20时左右:

天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出台

天津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重点:

1、二套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60%

2、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发〔2014〕287号、银发〔2015〕98号等文件规定和市政府调控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就完善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有关事项及实施要求,现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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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各商业银行要防范住房金融风险,加强对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来源、收入、婚姻、住房等情况真实性的核查天津购房限购政策,严格落实收入偿债比管理要求,认真查询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3月31日21时左右:

天津国土房管局最新发布新政解读

天津国土房管局最新发布新政解读重点:严格套数认定

一、做好《实施意见》落实工作

(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含因房屋征收拆迁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全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2017年4月1日0时后购房,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按照《实施意见》执行。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规定,在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二手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严格居民家庭房屋套数认定

(三)《实施意见》中“户籍居民家庭”指在公安户籍部门登记的家庭,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家庭关系认定依据为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婚姻状况承诺书》。

(四)《实施意见》中限购房屋套数包括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名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现有房屋及已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房屋套数。

三、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环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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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开发企业应认真核验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申报表》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销售,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加强经纪机构交易环节管理

(八)二手房买卖双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协议签订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认真核验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如实填写《申报表》。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申报表》进行复核,并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系统对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申报表》应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附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购房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功能,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

(十)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五、加强相关部门房屋交易、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在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网签存量房屋房买卖协议的,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并填写《申报表》。

(十二)打印协议窗口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对购房人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凡符合购买条件的方可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申报表》应作为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附件。

(十三)区房管部门在核定交易税费、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受理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根据购房人提供的材料,与《申报表》进行复核,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对居民家庭房屋套数情况进行查询,对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审核其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凡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不予办理核税、登记相关手续。

六、其他相关规定

(十四)共有产权房屋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十五)因房屋征收(拆迁)安置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凭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买卖合同网签和登记手续。

(十六)因生效法律文书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因继承、受遗赠需要网签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凭继承、遗赠文书等材料按原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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