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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产政策最新消息,天津市房产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9-03-20T11: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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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房产政策最新消息,天津市房产新政策,天津出台异地公积金购房新政,在外地缴存的公积金也可以在天津买房了!
  近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津公积金委〔2018〕8号文件——《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该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
  异地公积金可在津购房
  首付比不低于60%
  在此文件出台之前,天津不存在关于外地缴存公积金人员申请本市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政策。也就是说,满足天津购房资格的人员,如果是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是不可以在天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而新出台的公积金政策则放宽了这一限制。津公积金委〔2018〕8号文件规定:
  1、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
  3、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件明确,出台此新政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买住房。
  根据天津2018年末最新颁布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也就是说,异地缴存公积金人员在天津申请公积金购房,与天津本市人员申请公积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条件一致。虽然在首付门槛和贷款限额上仍较为严苛,但至少打开了异地公积金在津购房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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